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689,201109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漢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原請求之利息既已計算至民國100 年8 月24日,是聲請人請求100 年8 月3 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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