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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名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明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內容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內容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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