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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毛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建大建設有限公司」或「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若相對人為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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