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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毛德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0 年5 月13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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