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豫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2,288元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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