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家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民國100 年7 月28日起至100 年8 月26日止按20% 計息之部分,與上開計息期間重覆,且年息合計逾20% ,此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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