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鴻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到期利息新臺幣59,564元、違約金雜費新臺幣2,400元之起迄日及利率等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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