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鴻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世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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