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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選派之清算人姓名應更正為「莊英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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