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312,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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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葉隆志即禾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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