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418,2011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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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祝文宇
祝文定
祝妮南
被 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肆萬伍仟零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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