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原 告 劉世珍
訴訟代理人 劉世梅
廖于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柒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萬元,尚欠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