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501,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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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水亞捷
3樓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萬96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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