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江定謙
被 上訴 人 合信眼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石擎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