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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翁世佳
翁世華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1萬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萬7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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