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代 理 人 蔡嘉芳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耀
被 告 陳萱文即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王維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萱文即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王維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77,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
⒉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