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80,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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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張國平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被 告 李金海
湯順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林俊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之前繼續一年以上,持有漢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相關資料。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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