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813,2011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13號
原 告 黃秀香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19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該案卷宗可稽。

現原告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復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