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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劉啟烈
被 告 李敦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請求,依兩造簽訂授信額度契約書第第17條約定,雙方已合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管轄法院臺灣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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