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921,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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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仝清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3萬6,870元,應徵裁判費75萬2,432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萬1,9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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