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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楊志勝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童雯昫
周耿德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新百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歐蒂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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