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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26號
原 告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珍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新北市汐止區○○○路○段79號16樓之7,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所出具消防標單及蓋有被告收發專用章之應付票據憑單各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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