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930,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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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原 告 王秋桃
被 告 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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