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938,2011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送達代收人 王湘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妮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