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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送達代收人 王湘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妮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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