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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侯西峰、李勇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侯西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參仟陸佰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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