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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0號
原 告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被 告 蔡建和
陳宛宜
陳錦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於100年9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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