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美芳(即翁秀玉之繼承人)、翁美真(即翁秀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0,392元,應繳裁判費6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4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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