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689,2011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傅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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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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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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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09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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