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傅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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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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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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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09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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