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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金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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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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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 數│股數│
│001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95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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