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王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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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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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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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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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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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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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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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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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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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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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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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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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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