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訴訟代理人 劉嘉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0四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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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1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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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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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10月18日│ 4,563,120元 │BA0000000 │
│ │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城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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