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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吳盧婉
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八0五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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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8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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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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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國民證券投資│01-D0-00-0000000-0│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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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國民證券投資│01-D0-00-0000000-0│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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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國民證券投資│01-D0-00-0000000-0│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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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國民證券投資│01-D0-00-0000000-0│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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