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台灣佐川急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原博文
代 理 人 趙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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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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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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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天仁茶業股│合作金庫商業│100年3月25日│1萬1155元 │BN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台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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