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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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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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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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淑惠、朱英雄│87年9月22日 │ 未載 │17,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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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正和、黃清山│87年10月26日│ 未載 │16,5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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