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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 告 李淑慧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新商興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理察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吳峻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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