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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張啟光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奮禎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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