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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杰肯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言丞律師(事務所:臺北市中山區○○○路1之1號11樓)為杰肯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杰肯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
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至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杰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杰肯公司)積欠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共新臺幣362萬3,867元(利息計算至99年12月24日止),因杰肯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且杰肯公司之唯一股東魏如祿已於98年2月1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前聲請鈞院選派杰肯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以99年度司字第102號選派魏如良為清算人,惟魏如良以對杰肯公司不熟悉為由請求解任清算人職務,並經鈞院解任在案,是杰肯公司已無清算人。
為利該公司行清算程序了結現務,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杰肯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其唯一股東魏如祿死亡後,魏如祿之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4月15日士院木家家98年度繼字第687號函、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基此,為處理杰肯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參酌臺北律師公會提供願任清算人名單,審酌林言丞律師(民國57年生)係法律系畢業、律師高考及格、專長公司法、商務、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現職道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其學、經歷及專長均足以擔任杰肯公司之清算人,現任職之事務所鄰近杰肯公司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5號5樓之16),交通尚屬便利,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林言丞律師擔任杰肯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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