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德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臺幣87,248元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其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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