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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