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776,201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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