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784,201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源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金彰
徐鳳嬌

一、債務人薛金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鳳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陸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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