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文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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