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代 理 人 朱大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安涼
吳劍秋
吳嘉邦
黃張淑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柒拾陸萬叁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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