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瑩(即葛慧娟之繼承人)、林本宏(即葛慧娟之繼承人)、黃嘉豪(即葛慧娟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葛慧娟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秀瑩(即葛慧娟之繼承人)、林本宏(即葛慧娟之繼承人)、黃嘉豪(即葛慧娟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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