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818,201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晃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818號)(一)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立有「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為證。
(二)詎自逾欠日期起,相對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相對人發
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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