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敏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所請求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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