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
原 告 林淑芬
周煌棋
徐春成
王張欣欣
李秀霞
趙富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被 告 王茶
王昆成
王秀梅
王柏淳
王仁賢
王李阿昭
王仁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圖一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所附之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有與原本所附不符之情事。
茲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附圖:
100.4.19北院木民常100年度訴字第210號函囑託更正後之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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