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37號
原 告 游珮昀
被 告 翔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