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882,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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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82號
原 告 王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如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一)請預估修繕台北市○○路630 巷9弄20號2樓房屋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為若干(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一項(即請求被告修繕漏水、回復原狀之漏水位置、面積、修繕方法等)。

(三)各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例如:侵權行為,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暨相關證據。

二、另請一併提出本件台北市○○路630巷9弄20號1樓、2樓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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