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907,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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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0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旭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7,200 元(臺北市○○區○○段五小段【230-3 地號土地198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00 元/ 平方公尺】+【230-6 地號土地8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5,400元/ 平方公尺】=6,30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1,493元,尚欠4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9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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